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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 连带赔偿后内部分责起争议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5-8 阅读:3092次 【字体:

 在道路上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不想却致使路边的第三人受伤,被判为两机动车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自己向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后,素不相识的另一连带责任人却拒绝与其分担赔偿责任。近日,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受理了一起涉及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内部份额区分的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北京宇通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2月28日被告郭峰(化名)与我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陈涛(化名)受伤。该事故经法院审理认定,为郭峰与我公司共同侵权,判决由郭峰赔偿第三人陈涛10万余元,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陈涛于2007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同年8月17日从我公司银行账号划出现金11万余元。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郭峰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原告向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以后,被告郭峰拒绝与其分担该赔偿责任。而且,在原事故中,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仅承担次要责任。故此举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由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峰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形态,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而由于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质上,各行为人之间并不具有共同过错,仍属于单独的侵权行为。但法律之所以将其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各行为人之间仍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直接结合的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很难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进行区分。由此,因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的内部分担责任的份额的确定,一般为司法实践的难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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