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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5-29 阅读:2457次 【字体:

发布单位:司法部
生效日期:2004-4-1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3 外伤后脑脓肿
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
4.3.30 外伤性尿崩症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4 轻伤一级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颅内血肿
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
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6 外伤后脑积水
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4.4.18 外伤性脑梗死
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5 轻伤二级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
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
4.5.9 颅底骨折
4.5.10 脑挫(裂)伤
4.5.11 颅内出血
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
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
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
4.5.17 腋神经断裂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4.6 轻伤三级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一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4 头皮撕脱伤
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 轻微伤二级
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
4.8.2 头皮下血肿
4.8.3 头皮创
 

5 面部损伤
  5.1 重伤一级


  5.1.1 损伤遗留面部条状(增生或者凹陷宽度0.3cm以上)瘢痕,瘢痕累计总长度20cm以上,全部位于眼睑,鼻,口唇和面颊部


  5.1.2 损伤遗留面部块状增生瘢痕,瘢痕累计总面积17cm2以上,全部位于眼睑,鼻,口唇和面颊部


  5.1.3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90%


  5.1.4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损伤当时)完全缺损伴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以上


  5.1.5 容貌毁损(重度)


  5.2 重伤二级


  5.2.1 面颊部软组织(损伤当时)洞穿性缺损20cm2以上


  5.2.2 损伤遗留面部条状(增生或者凹陷宽度0.2cm以上)瘢痕,瘢痕累计总长度18cm以上,75%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或者面颊部


  5.2.3 损伤遗留面部块状增生瘢痕,瘢痕累计总面积13cm2以上,75%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或者面颊部


  5.2.4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70%


  5.2.5 双侧眼睑缺损2/3以上


  5.2.6 外鼻缺损2/3以上


  5.2.7 上下唇完全缺损


  5.2.8 舌体缺损2/3以上


  5.2.9 一侧下颌骨缺损长4cm伴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以上


  5.2.10 上颌骨高位骨折(颧弓上骨折)伴颅底骨折


  5.2.11侧完全性面瘫,经6个月不恢复


  5.2.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5.2.13 容貌毁损(中度)


  5.3 重伤三级


  5.3.1 面颊部软组织(损伤当时)洞穿性缺损8cm2以上


  5.3.2 损伤遗留面部条状(增生或者凹陷宽度0.2cm以上)瘢痕,单条长度5cm以上、两条累计长度8cm以上、3条以上累计总长度10cm以上,50%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或者面颊部


  5.3.3 损伤遗留面部块状增生瘢痕,单块面积4cm2以上、两块累计面积7cm2以上、三块以上累计总面积9cm2以上,50%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或者面颊部


  5.3.4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30%


  5.3.5 一侧眼睑缺损1/3以上


  5.3.6 双侧眼睑缺损累计相当一侧上眼睑1/3以上


  5.3.7 双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5.3.8 双侧鼻泪管断裂,或者双侧内眦韧带断裂


  5.3.9 一侧眼眶爆裂性骨折伴眼球移位,内陷,运动障碍


  5.3.10 一侧耳廓缺损3/4以上


  5.3.11 双侧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3/4以上


  5.3.12 外鼻缺损1/3以上


  5.3.13 双侧鼻腔闭锁


  5.3.14 上或者下唇缺损2/3以上


  5.3.15 上下唇缺损累计相当上唇2/3以上


  5.3.16 舌体缺损1/3以上


  5.3.17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7枚以上


  5.3.18 牙槽骨骨折伴牙脱落5枚以上


  5.3.19 下颌骨粉碎性骨折伴骨折段移位活动异常,非正中牙合或者咬合


  5.3.20 下颌骨骨折2处以上伴骨折段移位活动异常,非正中牙合或者咬合


  5.3.21 上颌骨中位骨折(锥形骨折)


  5.3.22 颧骨或者颧弓骨折伴眼球内陷,影响张口,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1.5cm以下


  5.3.23 一侧完全性面瘫,经6个月不完全恢复


  5.3.24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使关节强直,张口度1cm以下


  5.3.25 容貌毁损(轻度)


  5.4 轻伤一级


  5.4.1 面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8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0cm以上


  5.4.2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单块面积7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9cm2以上


  5.4.3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明显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10%


  5.4.4 一侧眼睑缺损1/4以上


  5.4.5 双侧眼睑缺损累计相当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4.6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5.4.7 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5.4.8 一侧鼻泪管断裂,或者内眦韧带断裂


  5.4.9 一侧眼眶爆裂性骨折


  5.4.10 一侧耳廓缺损2/3以上


  5.4.11 双侧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2/3以上


  5.4.12 一侧鼻腔闭锁,或者双侧鼻腔狭窄


  5.4.13 上或者下唇缺损1/2以上


  5.4.14 上下唇缺损累计相当上唇1/2以上


  5.4.15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5枚以上


  5.4.16 牙槽骨骨折伴牙脱落3枚以上


  5.4.17 上颌骨低位骨折(水平骨折)


  5.4.18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伴涎漏


  5.4.19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经3个月不恢复


  5.4.20 颌面损伤遗留颞下颌关节张口困难,张口度2cm以下


  5.4.21 颧骨或者颧弓骨折遗留张口困难,张口度2cm以下


  5.5 轻伤二级


  5.5.1 面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6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5.5.2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单块面积5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7cm2以上


  5.5.3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明显色素异常,累计面积20cm2以上


  5.5.4 一侧眼睑缺损


  5.5.5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中央区


  5.5.6 一侧耳廓缺损1/2以上


  5.5.7 双侧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1/2以上


  5.5.8 鼻尖或者鼻翼缺损


  5.5.9 上或者下唇缺损1/4以上


  5.5.10 上下唇缺损累计相当上唇1/4以上


  5.5.11 软腭穿透伤,伤口长度1cm以上


  5.5.12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3枚以上


  5.5.13 牙槽骨骨折伴牙脱落1枚以上


  5.5.14 颧骨或者颧弓骨折遗留张口困难,张口度2.5cm以下


  5.5.15 下颌骨骨折2处以上


  5.5.16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经3个月不恢复


  5.5.17 颌面损伤遗留颞下颌关节张口困难,张口度2.5cm以下


  5.6 轻伤三级


  5.6.1 面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5.6.2 面部穿透创,表面创口长度达1cm


  5.6.3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单块面积2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3cm2以上


  5.6.4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明显色素异常,累计面积6cm2以上


  5.6.5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中央区与瞳孔缘之间


  5.6.6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5.6.7 耳廓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5.6.8 耳廓穿透创,软骨外露,创口累计长度3cm以上


  5.6.9 一侧耳廓缺损1/7以上


  5.6.10 双侧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1/7以上


  5.6.11 鼻出血须前后鼻孔填塞


  5.6.12 鼻中隔骨折


  5.6.13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多处骨折)


  5.6.14 上或者下唇缺损1/8以上


  5.6.15 上下唇缺损累计相当上唇1/8以上


  5.6.16 舌尖缺损


  5.6.17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2枚以上


  5.6.18 上颌骨骨折


  5.6.19 下颌骨骨折


  5.6.20 颧骨或者颧弓骨折


  5.6.21 涎腺导管损伤伴涎漏


  5.6.22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5.6.23 颌面损伤遗留颞下颌关节张口困难,张口度3cm以下


  5.7 轻微伤一级


  5.7.1 面部软组织创,创口累计长度3cm以上


  5.7.2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单块面积1cm2、多块累计面积2cm2以上


  5.7.3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色素异常,面积4cm2以上


  5.7.4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上缘


  5.7.5 眼睑或者眼周区挫伤面积20cm2以上


  5.7.6 泪器损伤


  5.7.7 耳廓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5.7.8 耳廓血肿


  5.7.9 耳廓缺损


  5.7.10 鼻出血须前鼻孔填塞


  5.7.11 鼻骨骨折


  5.7.12 涎腺导管损伤


  5.8 轻微伤二级


  5.8.1 面部软组织损伤,创口累计长度1cm以上,或者划伤长度4cm以上,或者擦伤4cm2以上


  5.8.2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或者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


  5.8.3 眼睑或者眼周区挫伤


  5.8.4 耳廓创,创口累计长度1cm以上


  5.8.5 外伤后鼻出血


  5.8.6 口腔粘膜破损


  5.8.7 舌损伤


  5.8.8 牙脱落或者牙折,或者牙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8.9 外伤致颞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听器听力损伤


  6.1 重伤二级


  6.1.1 双耳听觉障碍(≥91dBHL)伴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1/7以上)


  6.1.2 双耳听觉障碍(≥91dBHL)伴前庭功能减退


  6.2 重伤三级


  6.2.1 一耳听觉障碍(≥91dBHL)


  6.2.2 一耳听觉障碍(71-90dBHL),另一耳听觉障碍(41-55dBHL)


  6.2.3 双耳听觉障碍(56-70dBHL)


  6.2.4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


  6.3 轻伤一级


  6.3.1 双侧外耳道闭锁


  6.3.2 一耳听觉障碍(71-90dBHL)


  6.3.3 一耳听觉障碍(56-70dBHL) ,另一耳听觉障碍(41-55dBHL)


  6.3.4 一侧前庭功能丧失


  6.4 轻伤二级


  6.4.1 一耳外耳道闭锁,或者双耳外耳道横截面2/3以上狭窄


  6.4.2 一耳听觉障碍(56-70dBHL)


  6.4.3 双耳听觉障碍(41-55dBHL)


  6.5 轻伤三级


  6.5.1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2/3以上狭窄


  6.5.2 外伤性鼓膜穿孔不能自行愈合,有手术适应证


  6.5.3 听骨骨折或者脱位


  6.5.4 外伤后鼓室积血粘连致鼓膜内陷、听骨链固定


  6.5.5 一耳听觉障碍(41-55dBHL)


  6.5.6 前庭功能减退


  6.6 轻微伤一级


  6.6.1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6.6.2 外伤性鼓膜穿孔自行愈合


  6.6.3 一耳听觉障碍(26-40dBHL)


  6.7 轻微伤二级


  6.7.1 外耳道皮肤损伤


  7 视器视力损伤


  7.1 重伤一级


  7.1.1 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视力仅为眼前光感,另一眼盲目4级


  7.1.2 双眼盲目5级


  7.2 重伤二级


  7.2.1 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视力仅为眼前光感,另一眼低视力2级


  7.2.2 一眼盲目5级,另一眼视野半径20度以下


  7.3 重伤三级


  7.3.1 眼球穿透伤继发眼内炎


  7.3.2 一眼盲目3级


  7.3.3 一眼视野半径10度以下


  7.3.4 双眼颞侧偏盲伴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度以下


  7.3.5 双眼同侧偏盲伴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度以下


  7.3.6 一眼中心暗点伴周边视野缺损面积相当三个象限


  7.4 轻伤一级


  7.4.1 角膜损伤后有角膜移植手术适应证


  7.4.2 眼球穿透伤有手术适应证


  7.4.3 外伤性晶状体脱位或者半脱位


  7.4.4 视网膜脱离有手术适应证


  7.4.5 眼球损伤人工晶体植入后低视力1级


  7.4.6 一眼低视力2级


  7.4.7 双眼低视力1级


  7.4.8 双眼视野半径30度以下


  7.4.9 一眼视野半径20度以下


  7.4.10 外伤性继发青光眼,药物不能控制


  7.5 轻伤二级


  7.5.1 虹膜根部断离有手术适应证,或者虹膜缺损


  7.5.2 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有手术适应证


  7.5.3 眼球损伤人工晶体植入后矫正视力0.4以上


  7.5.4 外伤性球后出血、眶内出血,须手术治疗


  7.5.5 外伤致脉络膜破裂


  7.5.6 一眼低视力1级


  7.5.7 损伤致视力减退,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


  7.5.8 双眼视野半径50度以下


  7.5.9 一眼视野半径30度以下


  7.5.10 一眼周边视野缺损面积相当一个象限


  7.5.11 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7.6 轻伤三级


  7.6.1 眼球穿透伤,伤口0.2cm以下,不需手术治疗


  7.6.2 外伤性前房出血需手术治疗


  7.6.3 外伤性房角后退


  7.6.4 外伤性瞳孔散大(0.6cm以上),经3个月不恢复


  7.6.5 虹膜根部断离(超过一个象限)


  7.6.6 视网膜挫伤


  7.6.7 损伤致视力减退,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


  7.6.8 损伤致视力减退,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


  7.6.9 一眼视野半径50度以下


  7.6.10 外伤性角膜斑翳


  7.6.11 外伤性白内障


  7.6.12 外伤性青光眼


  7.6.13 外伤性低眼压


  7.6.14 外伤性斜视


  7.7 轻微伤一级


  7.7.1 角膜浅表异物


  7.7.2 结膜裂伤


  7.7.3 外伤性前房出血,短期内完全吸收


  7.7.4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短期内完全恢复


  7.7.5 虹膜根部断离


  7.7.6 单纯性外伤性球后出血、眶内出血


  7.7.7 视网膜震荡


  7.8 轻微伤二级


  7.8.1 单纯角膜擦伤


  7.8.2 结膜下出血

 

8 颈部损伤
  8.1 重伤一级


  8.1.1 咽部撕脱、挤压、破裂、横断,或者广泛毁损


  8.1.2 喉横断,或者广泛毁损


  8.1.3 喉损伤遗留呼吸困难(严重度)


  8.2 重伤二级


  8.2.1 咽部或者咽后区穿孔或者全层破裂但未完全横断


  8.2.2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体食物


  8.2.3 喉穿孔或者全层破裂但未完全横断


  8.2.4 喉损伤遗留呼吸困难(重度)


  8.2.5 儿童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8.2.6 甲状旁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8.2.7 颈内动脉破裂


  8.2.8 颈总动脉破裂


  8.2.9 椎动脉破裂


  8.2.10 外伤性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75%以上)


  8.2.11 外伤性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3 重伤三级


  8.3.1 损伤遗留颈部颈前三角区增生性瘢痕,累计面积25cm2以上


  8.3.2 颈颏粘连畸形,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


  8.3.3 咽或者咽后区未穿孔、非全层破裂或者挫伤,血肿形成,有手术适应证


  8.3.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体食物


  8.3.5 喉损伤致喉梗阻,有手术适应证


  8.3.6 喉损伤遗留呼吸困难(中度)


  8.3.7 气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但未完全横断


  8.3.8 颈部损伤致血肿形成压迫气管,有手术适应证


  8.3.9 颈部损伤致气管狭窄,有手术适应证


  8.3.10 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8.3.11 颈内静脉,或者颈外动脉破裂


  8.3.12 外伤性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3.13 外伤性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8.3.14 损伤遗留发声功能障碍(重度),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8.4 轻伤一级


  8.4.1 颈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12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8.4.2 颈部挫伤,血肿形成压迫喉或者气管影响呼吸功能


  8.4.3 损伤遗留颈部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12cm2以上


  8.4.4 喉损伤遗留呼吸困难(轻度)


  8.4.5 损伤后气管狭窄不需手术治疗


  8.4.6 外伤性颈外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4.7 外伤性颈内动脉血栓形成


  8.4.8 外伤性颈总动脉血栓形成


  8.5 轻伤二级


  8.5.1 颈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9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2cm以上


  8.5.2 损伤遗留颈部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7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9cm2以上


  8.5.3 咽或者咽后区挫伤,血肿形成


  8.5.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


  8.5.5 喉挫伤,血肿形成


  8.5.6 气管挫伤,血肿形成


  8.5.7 甲状腺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8.5.8 甲状旁腺损伤


  8.5.9 颈外静脉破裂


  8.5.10 外伤性颈外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8.6 轻伤三级


  8.6.1 颈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6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8.6.2 损伤遗留颈部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4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6cm2以上


  8.6.3 舌骨骨折


  8.6.4 咽或者咽后区破裂


  8.6.5 喉破裂


  8.6.6 气管破裂


  8.6.7 甲状腺挫伤(包膜未破裂)


  8.6.8 膈神经损伤


  8.6.9 外伤性颈外动脉血栓形成


  8.6.10 损伤遗留发声功能障碍(轻度),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8.7 轻微伤一级


  8.7.1 颈部软组织擦伤面积2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0cm2以上


  8.7.2 颈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3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5cm以上


  8.7.3 损伤遗留颈部瘢痕,单块面积2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4cm2以上


  8.7.4 声带损伤


  8.8 轻微伤二级


  8.8.1 颈部软组织擦伤面积4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2cm2以上


  8.8.2 颈部软组织创,创口累计长度1cm以上


  8.8.3 损伤遗留颈部瘢痕


  9 胸部损伤


  9.1 重伤一级


  9.1.1 心脏全层破裂或者穿孔


  9.1.2 心瓣膜、乳头肌及腱索损伤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4级


  9.1.3 心室间隔破裂,裂口1cm以上


  9.1.4 心传导系统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3级


  9.1.5 冠状动脉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3级


  9.1.6 外伤性急性心脏压塞(心包积血急速150mL以上)


  9.1.7 胸主动脉破裂或者穿孔


  9.1.8 主动脉弓分支之一支动脉断裂


  9.1.9 肺动脉断裂,或者肺静脉断裂


  9.1.10 上腔静脉断裂


  9.2 重伤二级


  9.2.1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或者毁损


  9.2.2 双侧连耞胸(胸廓不稳定,胸壁反常运动),或者儿童一侧连耞胸


  9.2.3 张力性气胸伴呼吸衰竭


  9.2.4 心脏挫伤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


  9.2.5 心瓣膜、乳头肌及腱索损伤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


  9.2.6 心室间隔破裂,裂口0.5cm以上


  9.2.7 心传导系统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


  9.2.8 冠状动脉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


  9.2.9 外伤性心室壁瘤


  9.2.10 外伤性慢性缩窄性心包膜炎


  9.2.11 胸主动脉内膜撕裂


  9.2.12 损伤致毁损肺须一侧全肺切除


  9.2.13 损伤致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摄食须依赖胃造口


  9.2.14 损伤继发纵隔化脓性感染或者纵隔脓肿


  9.2.15 外伤性膈疝嵌顿


  9.2.16 外伤性气管食管瘘


  9.3 重伤三级


  9.3.1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或者毁损,或者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范围相当一侧乳房


  9.3.2 女性双侧乳头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9.3.3 双侧肋骨骨折均在3根以上


  9.3.4 一侧连耞胸


  9.3.5 外伤性血胸,积血量1000mL以上,或者24小时内引流血性液体1500mL以上


  9.3.6 张力性气胸


  9.3.7 外伤性气胸,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9.3.8 外伤性脓胸,或者乳糜胸,或者胆汁胸


  9.3.9 心肌挫伤出现气急或者心绞痛,心电图和血清酶谱异常


  9.3.10 心脏微小穿透伤


  9.3.11 心瓣膜、乳头肌及腱索损伤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2级


  9.3.12 心房间隔破裂


  9.3.13 心室间隔破裂


  9.3.14 心传导系统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


  9.3.15 冠状动脉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


  9.3.16 心包积血未造成急性心脏压塞


  9.3.17 主动脉弓分支之一支动脉破裂


  9.3.18 肺动、静脉破裂


  9.3.19 上腔静脉破裂


  9.3.20 肺破裂有手术适应证


  9.3.21 外伤性一叶肺不张


  9.3.22 外伤性肺脓肿


  9.3.23 外伤性肺假性囊肿(肺气瘤)有手术适应证


  9.3.24 食管破裂或者穿孔


  9.3.25 纵隔血肿或者气肿,有手术适应证


  9.3.26 膈肌破裂,膈疝形成


  9.3.27 外伤性支气管胸膜瘘,或者食管胸膜瘘,或者食管支气管瘘


  9.4 轻伤一级


  9.4.1 女性一侧乳房3/4缺失或者毁损,或者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范围相当一侧乳房的3/4


  9.4.2 一侧肋骨骨折5根以上,或者一侧肋骨骨折3根以上,另侧3根以下


  9.4.3 肋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9.4.4 胸骨粉碎性骨折


  9.4.5 锁骨骨折伴移位,并发血管、神经损伤或者血、气胸


  9.4.6 外伤性血胸,积血量800mL以上


  9.4.7 开放性气胸


  9.4.8 外伤性气胸,一侧肺萎陷5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30%以上


  9.4.9 心脏挫伤


  9.4.10 主支气管破裂


  9.4.11 肺破裂


  9.4.12 外伤性单纯性纵隔血肿,或者气肿


  9.4.13 膈肌破裂


  9.5 轻伤二级


  9.5.1 女性一侧乳房1/2缺失或者毁损,或者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范围相当一侧乳房的1/2


  9.5.2 一侧肋骨骨折3根以上


  9.5.3 肩胛骨不稳定骨折或者累及关节面,有手术适应证


  9.5.4 肩锁关节脱位Ⅲ度,有手术适应证


  9.5.5 外伤性气胸,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10%以上


  9.5.6 外伤性血胸,积血量600mL以上


  9.6 轻伤三级


  9.6.1 女性一侧乳房1/4缺失或者毁损,或者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范围相当一侧乳房的1/4


  9.6.2 女性一侧乳头缺失或者毁损


  9.6.3 肋间动脉破裂


  9.6.4 肋间神经断裂


  9.6.5 肋骨骨折2根以上,或者开放性肋骨骨折,或者粉碎性肋骨骨折(或者肋骨多处骨折)


  9.6.6 胸骨骨折


  9.6.7 锁骨骨折


  9.6.8 肩胛骨骨折


  9.6.9 胸锁关节脱位


  9.6.10 肩锁关节脱位


  9.6.11 外伤性皮下气肿


  9.6.12 外伤性血胸,或者气胸


  9.6.13 肺挫伤


  9.6.14 外伤性肺内血肿


  9.6.15 胸部损伤后肺部感染


  9.6.16 外伤性肺假性囊肿(肺气瘤)


  9.7 轻微伤一级


  9.7.1 女性一侧乳房1/8损伤,或者双侧乳房损伤、范围相当一侧乳房的1/8


  9.7.2 肋间静脉破裂


  9.7.3 肋骨骨折


  9.7.4 肋软骨骨折或者脱位


  9.8 轻微伤二级


  9.8.1 女性乳房(乳头)损伤

 

  10 腹部损伤


  10.1 重伤一级


  10.1.1 小肠缺失90%以上,肠功能完全丧失


  10.1.2 肝损伤后原位肝移植


  10.1.3 肝总管、胆总管、壶腹部损伤致肝功能损害(重度)


  10.1.4 双侧有功能肾或者孤立肾缺损,致肾功能损害(尿毒症期)用透析替代治疗


  10.1.5 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损害,尿毒症期


  10.1.6 腹主动脉破裂或者穿孔


  10.1.7 下腔静脉破裂


  10.2 重伤二级


  10.2.1 全胃缺失


  10.2.2 十二指肠损伤致行肠改道手术


  10.2.3 小肠缺损2/3以上(包括回盲部缺损)


  10.2.4 全结肠缺失


  10.2.5 胆管损伤致行高位胆管空肠吻合术


  10.2.6 肝外胆管损伤致胆汁外溢,引起弥漫性腹膜炎伴感染性休克(中度)


  10.2.7 儿童脾缺失


  10.2.8 胰腺损伤致功能丧失需胰岛素依赖,或者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者胰液外溢致弥漫性腹膜炎伴感染性休克(中度)


  10.2.9 一侧肾缺失,另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2.10 双侧输尿管狭窄致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2.11 一侧输尿管损伤致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10.2.12 双侧肾上腺缺损,急需药物治疗


  10.2.13 腹主动脉内膜撕裂


  10.3 重伤三级


  10.3.1 胃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0.3.2 十二指肠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0.3.3 小肠、结肠、肠系膜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0.3.4 外伤后肠狭窄有手术适应证


  10.3.5 肝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0.3.6 胆囊损伤致胆囊缺失


  10.3.7 脾缺失


  10.3.8 胰腺损伤致功能减退需药物治疗,或者胰液外溢致弥漫性腹膜炎


  10.3.9 肾损伤,尿外渗需手术治疗


  10.3.10 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10.3.11 外伤性肾脓肿


  10.3.12 外伤后肾积水


  10.3.13 肾损伤性高血压


  10.3.14 输尿管破裂、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0.3.15 一侧肾上腺缺失,或者功能损害需药物治疗


  10.3.16 外伤性肾动脉瘤


  10.3.17 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10.3.18 腹腔重要血管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0.3.19 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10.3.20 腹部损伤致肠梗阻


  10.3.21 腹膜后脓肿、广泛性蜂窝织炎有手术适应证


  10.3.22 腹部损伤致败血症


  10.3.23 腹部损伤致肠瘘


  10.3.24 外伤后尿瘘


  10.4 轻伤一级


  10.4.1 十二指肠非全层破裂


  10.4.2 小肠、结肠损伤致肠狭窄,影响消化功能


  10.4.3 损伤致胰腺假性囊肿


  10.4.4 肾破裂,实质内深度1cm以上(尿外渗,或者无尿外渗),不需手术治疗


  10.4.5 外伤性肾周脓肿


  10.4.6 外伤性肾周围假性囊肿


  10.4.7 肾上腺损伤致功能损害


  10.5 轻伤二级


  10.5.1 胃非全层破裂


  10.5.2 十二指肠挫伤


  10.5.3 小肠、结肠非全层破裂


  10.5.4 肝包膜破裂


  10.5.5 肝实质内血肿直径2cm以上


  10.5.6 脾包膜破裂


  10.5.7 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cm以上


  10.5.8 胰腺损伤,胰管未受累


  10.5.9 输尿管破裂


  10.5.10 肾上腺破裂


  10.6 轻伤三级


  10.6.1 胃挫伤


  10.6.2 小肠、结肠挫伤


  10.6.3 肝挫伤,或者肝包膜下血肿


  10.6.4 肝总管、胆总管、壶腹部挫伤


  10.6.5 胆囊挫伤


  10.6.6 脾挫伤,或者脾包膜下血肿


  10.6.7 胰腺点状、片状挫伤


  10.6.8 肾挫伤,或者肾包膜下血肿


  10.6.9 肾破裂,实质内深度0.9cm以下


  10.6.10 输尿管挫伤


  10.6.11 肾上腺实质内血肿


  10.6.12 腹膜后血肿


  10.6.13 腹部开放性损伤,未伤及腹腔内部器官和未发现活动性出血


  11 骨盆部损伤


  11.1 重伤二级


  11.1.1 骨盆不稳定骨折伴移位并有2个以上空腔脏器损伤


  11.1.2 骨盆不稳定骨折伴移位并有空腔脏器损伤,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cm以上


  11.1.3 骨盆不稳定骨折伴移位并有空腔脏器损伤,重要血管损伤或者重要神经损伤


  11.1.4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伴一侧下肢神经损伤,遗留该侧下肢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1.1.5 骶髂关节骨折并脱位伴腰骶丛或者腔静脉损伤,遗留下肢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1.1.6 结肠永久造口


  11.1.7 双侧输尿管狭窄致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1.1.8 膀胱破裂或者穿孔,合并弥漫性腹膜炎和盆腔、会阴广泛性尿外渗


  11.1.9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膀胱损伤致膀胱永久造口


  11.1.10 尿道广泛损伤不能修复


  11.1.11 子宫完全缺失


  11.1.12 双侧卵巢缺失


  11.1.13 阴道闭锁


  11.1.14 幼女阴道Ⅲ度撕裂伤


  11.1.15 阴茎体缺失,残留长度1cm以下


  11.1.16 双侧睾丸萎缩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双侧睾丸缺失


  11.2 重伤三级


  11.2.1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cm以上


  11.2.2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伴一侧下肢血管及神经损伤


  11.2.3 髋臼不稳定骨折伴(潜在)股骨头脱位


  11.2.4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通过阴道分娩


  11.2.5 直肠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1.2.6 肛管损伤致排便功能障碍,大便不能自控,或者严重便秘


  11.2.7 输尿管破裂、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1.2.8 膀胱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1.2.9 后尿道破裂、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1.2.10 子宫破裂或者穿孔有手术适应证


  11.2.11 卵巢破裂有手术适应证


  11.2.12 输卵管破裂或者穿孔有手术适应证


  11.2.13 幼女阴道Ⅱ度撕裂伤


  11.2.14 阴茎头完全缺损


  11.2.15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11.2.16 睾丸损伤后产生自身抗体,丧失生育能力


  11.2.17 双侧附睾损伤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双侧附睾缺失


  11.2.18 双侧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1.2.19 女性会阴Ⅲ度撕裂伤有手术适应证


  11.2.20 损伤引起孕妇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50%以上


  11.2.21 损伤引起孕妇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11.3 轻伤一级


  11.3.1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或者髋臼骨折,正常行走受影响


  11.3.2 骶髂关节损伤伴髂骨骨折移位,或者伴骶骨骨折


  11.3.3 髋关节脱位伴髋臼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1.3.4 直肠非全层破裂


  11.3.5 肛管全层破裂


  11.3.6 膀胱非全层破裂伴盆腔血肿


  11.3.7 输尿管狭窄


  11.3.8 前尿道破裂、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1.3.9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11.3.10 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11.3.11 阴茎头缺损,残留长度1cm以下


  11.3.12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11.3.13 一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


  11.3.14 一侧附睾缺失,或者萎缩


  11.3.15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1.4 轻伤二级


  11.4.1 骨盆环断裂,行走不受影响


  11.4.2 髋关节脱位


  11.4.3 肛管非全层破裂


  11.4.4 膀胱非全层破裂


  11.4.5 尿道全层破裂,或者尿道广泛挫伤


  11.4.6 子宫非全层破裂


  11.4.7 子宫颈撕裂有手术适应证


  11.4.8 卵巢破裂


  11.4.9 阴道Ⅲ度撕裂伤


  11.4.10 幼女阴道Ⅰ度撕裂伤


  11.4.11 阴道挫伤,血肿形成,有手术适应证


  11.4.12 阴茎头缺损


  11.4.13 阴囊全层破裂或者穿孔


  11.4.14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20%以上


  11.4.15 睾丸脱位、扭转,或者破裂


  11.4.16 附睾破裂


  11.4.17 女性会阴Ⅱ度撕裂伤


  11.4.18 损伤引起孕妇胎盘早期剥离


  11.5 轻伤三级


  11.5.1 骨盆单纯性线形骨折(单纯髂骨骨折或者耻骨、坐骨枝骨折)


  11.5.2 直肠挫伤


  11.5.3 肛管挫伤


  11.5.4 输尿管挫伤、破裂


  11.5.5 膀胱壁挫伤


  11.5.6 尿道挫伤


  11.5.7 尿道非全层破裂


  11.5.8 子宫挫伤


  11.5.9 卵巢挫伤


  11.5.10 输卵管挫伤、破裂


  11.5.11 阴道挫伤,或者Ⅱ度撕裂伤


  11.5.12 阴茎撕脱伤


  11.5.13 阴茎创,创口长度1cm以上


  11.5.14 阴囊创,创口累计长度2cm以上


  11.5.15 阴囊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1.5.16 睾丸血肿


  11.5.17 女性外生殖器血肿10cm2以上


  11.5.18 女性外生殖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cm以上


  11.5.19 女性会阴Ⅰ度撕裂伤


  11.5.20 损伤引起孕妇难免流产


  11.6 轻微伤一级


  11.6.1 阴茎挫伤


  11.6.2 阴茎创,创口长度0.5cm以上


  11.6.3 阴囊创,创口长度1cm以上


  11.6.4 女性外生殖器挫伤


  11.6.5 损伤引起孕妇先兆流产


  11.7 轻微伤二级


  11.7.1 阴茎创


  11.7.2 阴囊皮肤挫伤


  11.7.3 阴囊创


  11.7.4 女性外生殖器创

 

12 脊柱四肢损伤
  12.1 重伤一级


  12.1.1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12.1.2 四肢肩、肘、腕、髋或者膝关节中有4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1.3 颈椎骨折、脱位伴高位截瘫肌力2级以下,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


  12.2 重伤二级


  12.2.1 一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12.2.2 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上肢功能的95%以上


  12.2.3 一手手指完全缺失及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2.4 四肢肩、肘、腕、髋或者膝关节中有2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2.5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形成足畸形,正常行走困难


  12.2.6 脊柱骨折、脱位伴截瘫肌力4级以下,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12.2.7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完全丧失


  12.3 重伤三级


  12.3.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40%以上


  12.3.2 一足大部分缺失(仅残留跟骨及大部分距骨),或者一足足跟缺失50%以上


  12.3.3 双足足趾完全缺失


  12.3.4 上肢损伤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12.3.5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36%以上


  12.3.6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54%以上


  12.3.7 肱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200以上、缩短7cm以上)


  12.3.8 腕骨骨折、脱位,并发骨坏死、创伤性关节炎需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3.9 下肢损伤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12.3.10 股骨颈骨折骨不连接、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需股骨头置换、全髋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3.11 股骨髁或者胫骨平台骨折移位,继发创伤性关节炎需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3.12 股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300以上、缩短5cm以上)


  12.3.13 胫腓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300以上、缩短5cm以上)


  12.3.14 四肢长干骨骨折并发假关节


  12.3.15 四肢骨、关节损伤并发骨、关节感染,窦道形成


  12.3.16 膝关节三联征(膝内侧侧副韧带撕裂,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造成不稳定,继发创伤性关节炎


  12.3.1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或者双足足弓结构破坏均在2/3以上


  12.3.18 颈椎或者胸腰椎不稳定骨折并脱位,伴脊髓、神经根损伤,须手术治疗


  12.3.19 胸腰椎骨折遗留排便、排尿功能障碍


  12.3.20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75%以上


  12.4 轻伤一级


  12.4.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27%以上


  12.4.2 一足足趾全部缺失


  12.4.3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2趾(含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


  12.4.4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24%以上


  12.4.5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36%以上


  12.4.6 肱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00以上、缩短4cm以上)


  12.4.7 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股骨头置换或者全髋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4.8 股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50以上、缩短3cm以上)


  12.4.9 胫腓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50以上、缩短3cm以上)


  12.4.10 跟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遗留平足畸形


  12.4.11 跟骨和距骨骨折继发创伤性关节炎或者缺血性坏死


  12.4.12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12.4.13 单一长干骨不稳定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4.14 肘关节脱位、侧副韧带撕裂有手术适应证


  12.4.15 脊柱不稳定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4.16 脊柱骨折伴脊神经根损伤


  12.4.17 下腰椎或者骶椎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


  12.4.18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


  12.5 轻伤二级


  12.5.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15%以上


  12.5.2 一趾缺失


  12.5.3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3趾(不含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


  12.5.4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13%以上


  12.5.5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20%以上


  12.5.6 手舟骨骨折继发缺血性坏死


  12.5.7 月骨脱位继发无菌性坏死


  12.5.8 掌骨骨折4根以上,或者掌骨骨折3根和指骨骨折3节以上


  12.5.9 指骨骨折4节以上(不含第2至5指远节)


  12.5.10 股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1 髌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2 胫腓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3 跟骨和距骨骨折


  12.5.14 跖骨骨折4根以上


  12.5.15 跖骨骨折3根和趾骨骨折4节以上


  12.5.16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12.5.17 骨骺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8 四肢长干骨粉碎性骨折


  12.5.19 四肢长干骨骨折伴畸形愈合


  12.5.20 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


  12.5.21 跟腱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2.5.22 踝关节韧带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2.5.23 脊柱多节段椎体稳定性压缩性骨折


  12.5.24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


  12.6 轻伤三级


  12.6.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3%以上


  12.6.2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缺失2节以上(不含趾)


  12.6.3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3%以上


  12.6.4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5%以上


  12.6.5 手舟骨骨折


  12.6.6 掌骨骨折2根以上


  12.6.7 指骨(不含第2至5指远节)骨折2节以上


  12.6.8 髌骨骨折


  12.6.9 跟骨骨折


  12.6.10 距骨骨折


  12.6.11 跖骨骨折2根以上


  12.6.12 一足或者双足趾骨骨折4节以上


  12.6.13 踝关节骨折


  12.6.14 跖跗关节骨折脱位


  12.6.15 撕脱骨折(例如髂前上棘、跟骨结节)有手术适应证


  12.6.16 四肢长干骨骨折


  12.6.17 四肢大关节脱位


  12.6.18 月骨脱位


  12.6.19 指间关节脱位伴韧带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2.6.20 示、中、环指远节指间关节垂状畸形,有手术适应证


  12.6.21 半月板损伤


  12.6.22 跟腱断裂


  12.6.23 大关节韧带撕裂有手术适应证


  12.6.24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尾椎除外)


  12.7 轻微伤一级


  12.7.1 指甲脱落


  12.7.2 四肢损伤遗留大关节(肩、肘、腕、髋、膝或者踝)之一功能受限


  12.7.3 腕骨骨折(手舟骨除外)


  12.7.4 掌骨骨折


  12.7.5 指骨骨折


  12.7.6 跗骨骨折(距骨、跟骨除外)


  12.7.7 跖骨骨折


  12.7.8 趾骨骨折


  12.7.9 四肢长干骨、手骨、足骨撕脱骨折,不需手术治疗


  12.7.10 掌指关节脱位或者指间关节脱位


  12.7.11 跖趾关节脱位,或者趾间关节脱位


  12.7.12 手部肌腱损伤


  12.7.13 足部肌腱损伤


  12.7.14 指或者趾神经损伤


  12.7.15 尾椎骨折


  12.7.16 脊柱韧带损伤


  12.8 轻微伤二级


  12.8.1 手指软组织缺失


  12.8.2 足趾软组织缺失


  12.8.3 趾甲脱落


  12.8.4 指间关节韧带损伤


  12.8.5 趾间关节韧带损伤


  13 体表(皮肤和皮下组织)损伤(不包括头、面、颈、会阴部)


  13.1 重伤二级


  13.1.1 双手、双足或者一手一足套状撕脱伤


  13.2 重伤三级


  13.2.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上


  13.2.2 手或者足套状撕脱伤


  13.2.3 外伤性胸、腹部皮肤和皮下组织缺损,不能用原位组织手术修复的


  13.3 轻伤一级


  13.3.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1%以上


  13.3.2 体表创,创口累计长度45cm以上


  13.3.3 撕脱伤面积100 cm2以上


  13.3.4 外伤性胸、腹部皮肤和皮下组织缺损,能用原位组织手术修复的


  13.4 轻伤二级


  13.4.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3%以上


  13.4.2 体表创,创口累计长度30cm以上


  13.4.3 撕脱伤面积75 cm2以上


  13.5 轻伤三级


  13.5.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以上


  13.5.2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以上


  13.5.3 肢体表面创口长度1 cm以上的贯通创(盲管创),单个创道长度6 cm以上、多个创道累计长度9cm以上


  13.5.4 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13.5.5 外伤性皮肤缺损面积25cm2以上,或者外伤性皮肤缺损须植皮的


  13.6 轻微伤一级


  13.6.1 擦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以上


  13.6.2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以上


  13.6.3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7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0cm以上


  13.6.4 肢体贯通创


  13.6.5 撕脱伤


  13.7 轻微伤二级


  13.7.1 擦伤面积20cm2以上


  13.7.2 挫伤面积10cm2以上


  13.7.3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1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以上


  13.7.4 刺(盲管)创
 

 14 其他损伤


  14.1 重伤一级


  14.1.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80%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伤面积在50%以上


  14.1.2 体温过低(冻僵)(重度)


  14.1.3 电击伤(Ⅲ度)


  14.1.4 溺水(重度)


  14.1.5 挤压综合征(Ⅲ级)


  14.1.6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14.1.7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垂危)


  14.1.8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脑疝形成,极重度危及生命


  14.1.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持续性昏迷伴去皮质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排便、排尿功能障碍,持续6个月


  14.1.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4级


  14.1.11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严重度呼吸困难


  14.1.12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肝功能损害(重度)


  14.1.13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肾功能损害,尿毒症期


  14.1.14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Ⅱ型)


  14.1.1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持续6个月


  14.2 重伤二级


  14.2.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0%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伤面积在20%以上


  14.2.2 挤压综合征(Ⅱ级)


  14.2.3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度)


  14.2.4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重度)


  14.2.5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脑疝形成,重度危及生命


  14.2.6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24小时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2.7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


  14.2.8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重度呼吸困难


  14.2.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4.2.10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14.2.11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14.2.12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功能严重障碍,须重新移植


  14.3 重伤三级


  14.3.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伤面积10%以上


  14.3.2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下(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但伴休克、吸入有毒气体中毒、严重呼吸道烧伤或者其他类似情形的


  14.3.3 体温过低(冻僵)(中度)


  14.3.4 冻伤(Ⅳ度)(致组织、器官结构严重损害或者功能严重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3.5 电击伤(Ⅱ度)


  14.3.6 溺水(中度)


  14.3.7 挤压综合征(Ⅰ级)


  14.3.8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轻度)


  14.3.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中度)


  14.3.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30分钟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3.11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出现颅内压增高症状和阳性体征


  14.3.12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2级


  14.3.13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伴有并发症或者后遗功能障碍


  14.3.14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中度呼吸困难


  14.3.15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肝功能损害(中度)


  14.3.16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肾功能损害,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4.3.17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重度障碍


  14.3.18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免疫系统功能损害(致组织、器官结构严重损害或者功能严重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3.1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4.3.20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14.3.21 脑、心、肺器官内异物存留


  14.3.22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14.3.23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功能严重障碍


  14.3.24 人工心脏起搏器损坏须手术更换


  14.3.25 人工心脏瓣膜损坏须手术治疗


  14.3.26 各种假体损坏危及生命,须急救治疗


  14.4 轻伤一级


  14.4.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0%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伤面积6%以上


  14.4.2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15分钟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4.3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中度障碍;


  14.4.4 肝、肾等器官内异物存留


  14.4.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14.5 轻伤二级


  14.5.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1%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伤面积2%以上


  14.5.2 体温过低(冻僵)(轻度)


  14.5.3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轻度呼吸困难


  14.5.4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轻度障碍;


  14.5.5 眼内异物存留


  14.5.6 反应性精神病,病前人格健全,精神因素强烈,表现为精神病性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14.5.7 人工脑室引流管损坏,须手术治疗


  14.5.8 人工心脏起搏器损坏


  14.5.9 人工心脏瓣膜损坏


  14.5.10 人工喉损坏,须手术复原


  14.5.11 乳房假体损坏,须手术复原


  14.5.12 人工关节损坏,须手术更换


  14.6 轻伤三级


  14.6.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Ⅲ度烧伤面积0.1%以上


  14.6.2 呼吸道烧伤


  14.6.3 冻伤(Ⅲ度)(致组织、器官结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6.4 电击伤(Ⅰ度)


  14.6.5 溺水(轻度)


  14.6.6 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14.6.7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14.6.8 损伤引起肝功能损害(轻度)


  14.6.9 损伤引起肾功能损害,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4.6.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免疫系统功能损害(致组织、器官结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6.11 面部异物存留


  14.6.12 眶内异物存留


  14.6.13 鼻窦异物存留


  14.6.14 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4.6.1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14.6.16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影响功能


  14.6.17 颅骨修补材料损坏,须手术更换


  14.6.18 人工晶体损坏,须手术更换


  14.6.19 义眼座损坏,须手术更换


  14.6.20 固定义齿缺损3枚以上


  14.6.21 阴茎假体损坏,须手术复原


  14.6.22 骨折内固定损坏,须手术治疗


  14.6.23 各种假体损坏,须手术治疗(复原)


  14.7 轻微伤一级


  14.7.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以上(Ⅰ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Ⅰ度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4%以上,或者Ⅲ度烧伤


  14.7.2 冻伤(Ⅱ度)


  14.7.3 外伤后血尿


  14.7.4 强烈精神创伤诱发癔症性精神障碍或者躯体障碍,持续3个月


  14.7.5 乳房假体损坏


  14.7.6 人工关节损坏


  14.7.7 骨折内固定损坏


  14.8 轻微伤二级


  14.8.1 深Ⅱ度烧伤,或者浅Ⅱ度烧伤面积4cm2以上,或者Ⅰ度烧伤面积20cm2以上


  14.8.2 冻伤(Ⅰ度)


  14.8.3 强烈精神创伤诱发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障碍首次发作


  14.8.4 颅骨修补材料损坏


  14.8.5 义眼损坏


  14.8.6 固定义齿缺损1枚以上


  14.8.7 义肢损坏


  14.8.8 阴茎假体损坏


  15 附则


  15.1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文作出相应损伤程度评定。


  15.2 对于2个以上部位同时遭受同一致伤因素所致体表损伤可以累计,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做出评定。


  15.3 在规定的损伤程度评定时机后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的,应当以在规定的损伤程度评定时机内确证的原始伤情和客观检验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


  15.4 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创口长度因故不能确证的,可以在损伤2至3个月后该创形成的瘢痕长度推算新鲜创口长度。


  15.5 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器官、四肢完全离体,经手术治疗(再植、再造手术等)成功的,应当视作该器官、四肢缺损(缺失)。


  15.6 本标准所指儿童为14周岁以下者。


  15.7 本标准所列各种数据,成人按100%计算,儿童(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婴幼儿(0-6岁)按50%计算。


  15.8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以下”或者“以内”的均含本数。


  15.9 本标准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A1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

  A1.1 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0%-4%;

  A1.2 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A1.3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A1.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A1.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A1.6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A2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A2.1 外伤性晚期癫痫

  A2.1.1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结构性病变。其他可根据需要,条件许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A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分级:依据司法实践和鉴定的可操作性分成

  a. 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癫痫发作;

  b. 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A2.2 运动障碍

  A2.2.1 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以肌力测定作为判定肢体瘫痪范围及程度。通常将肌力以百分率表示,分成6级。

  A2.2.1.1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2.1.2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A2.2.1.3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A2.2.1.4 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A2.2.1.5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A2.2.1.6 100%;5级:正常肌力。

  进行肌力检查时应注意:

  a. 肌力检查受被检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测试前应对被检者作适当解释,测试中也须作适当鼓动;

  b. 不宜在运动或者饱食后进行,避免引起不良反应。

  A2.2.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2.2.2.1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A2.2.2.2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A2.2.2.3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2.3 社会功能损害评定说明(见表A1)

表 A1 社会功能损害分度

 
个人生活
家务活动
学习或者工作
社会活动

极重度
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照顾
不能
不能
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

重 度
需要他人协助
不能
不能
不能外出进行社会活动

中 度
可以自理
可以参加
不能坚持每天4小时
不愿主动外出参加社会活动

轻 度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不能坚持每天8小时
可以有选择参加部分社会活动

社会功能受损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可以参加每天8小时,但效率明显减低
日常社会活动受到一定限制
 


  A2.4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说明(见表A2)

表 A2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进食、穿衣、个人卫生
下床活动
日常家务活动
处理钱财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上街购物

完全依赖
完全依赖他人照顾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明显依赖
依赖他人协助
可以
不能
不能
不能

需要帮助
可以自理
可以独立
不能
不能
不能

基本自理
可以自理
室内外自由活动
可以
需要他人帮助
不能单独

能力受损
有任何一项明显受损
 


  A2.5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来自体外,可以影响精神活动,并可导致成瘾的物质。常见的精神活性物质有酒类、阿片类、大麻、催眠药、抗焦虑药、兴奋剂、致幻剂和烟草等。精神活性物质可以导致依赖综合征和其他精神障碍,如中毒、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及残留性或者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A2.6 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非成瘾物质是指来自体外的某些物质,虽不产生心理或者躯体性成瘾,但可影响个人精神状态,如产生摄入过量所产生的中毒症状(过去称为中毒性精神障碍)或者突然停用所致的停药综合征。例如:非成瘾药物(激素、异烟肼)、一氧化碳、有机化合物(苯、有机磷)、重金属(铅、汞)、食物(蕈类)等。

  A2.7 神经心理学障碍

系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通过交流、观察或者使用通用的量表,以及通过仪器检测,全面分析。

  A2.7.1 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口语障碍,言语表达不能,或者只能讲述单词或者音节。能够觉知自己的缺陷,是有自知力的。

  A2.7.2 非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口语障碍,言语表达不流畅,讲话费力、缓慢、减少、简单。能够觉知自己的缺陷,是有自知力的。

  A2.7.3 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听语障碍,对别人与自己的词语完全不能理解。不能够觉知自己的缺陷,缺乏自知力的。

  A2.7.4 非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听语障碍,对别人与自己的词语部分不能理解。不能够觉知自己的缺陷,缺乏自知力的。

  A2.7.5 混合性失语:表达性(运动性)失语伴感受性(感觉性)失语,可出现口语障碍和听语障碍。

  A2.7.6 完全性失用:完全不能正确地计划和执行某些有意识的行为和动作。

  A2.7.7 非完全性失用:正确地计划和执行某些有意识的行为和动作受损。

  A2.7.8 完全性失写:丧失书写表达能力。

  A2.7.9 非完全性失写:尚能书写,但书写缓慢且有错字或者漏字。

  A2.7.10 完全性失读:对文字的信号意义完全失去认识的能力。

  A2.7.11 非完全性失读:对文字的信号意义识别能力受损。

  A2.7.12 完全性失认:丧失对感知对象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A2.7.13 非完全性失认:对感知对象的分析和识别能力受损。

  A3 面部损伤

  A3.1 容貌毁损

  A3.1.1 容貌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A3.1.2 容貌毁损是指容貌遭受外界致伤因素作用,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容貌毁损司法鉴定应当参照本标准专门性条款做出;尚无专门性条款规定的,本附录则是专门性条款的补充,有同等作用。

  A3.1.3 面部九区的划分:以眉上线及鼻底线为两水平线,以左右瞳孔中点作两垂直线,将面部划分为九个区,由右向左、自上而下依次定为第一至第九区,其中第四、第五、第六为中区。

  A3.1.4 容貌毁损的项目:眉毛畸形或者缺失,眼睑畸形或者缺失,耳廓畸形或者缺失,鼻畸形或者缺失,口唇畸形或者缺失,颈颏畸形或者下颌缺失

  A3.1.4.1 重度容貌毁损:有七个区(包括三个中区)以上的面部瘢痕形成(包括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及四个以上容貌毁损项目

  A3.1.4.2 中度容貌毁损:有四个区(包括二个中区)以上的面部瘢痕形成(包括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及三个以上容貌毁损项目

  A3.1.4.3 轻度容貌毁损:有二个区(包括一个中区)以上的面部瘢痕形成(包括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及二个以上容貌毁损项目

  A3.2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A3.2.1 完全性面瘫系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 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 眼眨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 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A3.2.2 不完全性面瘫系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隙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A4 听器听力损伤

  A4.1 听力障碍

  A4.1.1 凡听阈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A4.1.2 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500Hz、1000Hz、2000Hz三个频率均值数。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确定有无听力损伤,除了解案情外,还应熟知听觉系统损伤的临床表现,从中印证是否存在致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应尽可能取得被鉴定人伤前的听力资料,若伤前业已存在听力障碍,须判定损伤、原发病变与听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确因外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病理)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示伪聋或者有夸大情况的,应当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颞骨岩部及乳突部薄层CT(横断面或者冠状面),以确定中耳、内耳有无损伤、疾病、畸形等情况。

  A4.1.3 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分贝数(dBHL);听觉诱发电位的反应阈与行为听阈之间存在校正值,需要进行修正。

  A4.1.4 损伤后,双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较差耳的听力减退?)/ 6

  A4.1.5 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A4.2 前庭功能障碍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功能丧失及前庭功能减退系指外力作用头部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等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及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有阳性发现,结合听力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评定,确定前庭功能是丧失,或者减退。

  A5 视器视力损伤

  A5.1 视力障碍

  A5.1.1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分级(见表A3)

表A3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 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3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1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视力”。

  A5.1.2 中心视力检查方法

  A5.1.2.1 远视力检查:国内常用的是通用E字视力表(检查远视力和近视力)和标准对数视力表作为标准视力记录。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和程度。

  A5.1.2.2 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客观测定。视力检查结果提示视力障碍的,应当尽可能取得被鉴定人伤前的视力资料,若伤前业已存在视力障碍,须判定损伤、原发病变与视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确因外伤导致视力下降的,应阐明视力下降的损伤(病理)基础;视力检查结果提示伪盲或者有夸大情况的,应当进行伪盲检查,包括视野检查法、加镜检查法、视觉诱发电位检查法等。

  A5.1.3 周边视野

  A5.1.3.1 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A5.1.3.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实测视野值

500
 


  A5.1.3.3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的对照(见表A4)

表A4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对照

视野有效值(%)
8
16
24
32
40
48
56
64
72
80
88
96

视野度数(半径)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A6 颈部损伤

  A6.1 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

  A6.1.1 发声功能障碍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发声功能障碍的被检者,尤其应作声带检查(间接、直接、纤维、显微喉镜检查,喉功能检查-喉动态镜检查、声门描记法、喉肌电描记法等,喉部影像学检查)。

  A6.1.1.1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A6.1.1.2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A6.1.2 构音功能障碍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构音功能障碍的被检者,应注意其言语特征,并需要作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

  A6.1.2.1 重度: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A6.1.2.2 轻度: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以及鼻音过重等。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A1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

  A1.1 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0%-4%;

  A1.2 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A1.3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A1.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A1.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A1.6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A2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A2.1 外伤性晚期癫痫

  A2.1.1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结构性病变。其他可根据需要,条件许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A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分级:依据司法实践和鉴定的可操作性分成

  a. 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癫痫发作;

  b. 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A2.2 运动障碍

  A2.2.1 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以肌力测定作为判定肢体瘫痪范围及程度。通常将肌力以百分率表示,分成6级。

  A2.2.1.1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2.1.2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A2.2.1.3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A2.2.1.4 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A2.2.1.5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A2.2.1.6 100%;5级:正常肌力。

  进行肌力检查时应注意:

  a. 肌力检查受被检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测试前应对被检者作适当解释,测试中也须作适当鼓动;

  b. 不宜在运动或者饱食后进行,避免引起不良反应。

  A2.2.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2.2.2.1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A2.2.2.2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A2.2.2.3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2.3 社会功能损害评定说明(见表A1)

表 A1 社会功能损害分度

 
个人生活
家务活动
学习或者工作
社会活动

极重度
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照顾
不能
不能
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

重 度
需要他人协助
不能
不能
不能外出进行社会活动

中 度
可以自理
可以参加
不能坚持每天4小时
不愿主动外出参加社会活动

轻 度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不能坚持每天8小时
可以有选择参加部分社会活动

社会功能受损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可以参加每天8小时,但效率明显减低
日常社会活动受到一定限制
 


  A2.4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说明(见表A2)

表 A2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进食、穿衣、个人卫生
下床活动
日常家务活动
处理钱财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上街购物

完全依赖
完全依赖他人照顾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明显依赖
依赖他人协助
可以
不能
不能
不能

需要帮助
可以自理
可以独立
不能
不能
不能

基本自理
可以自理
室内外自由活动
可以
需要他人帮助
不能单独

能力受损
有任何一项明显受损
 


  A2.5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来自体外,可以影响精神活动,并可导致成瘾的物质。常见的精神活性物质有酒类、阿片类、大麻、催眠药、抗焦虑药、兴奋剂、致幻剂和烟草等。精神活性物质可以导致依赖综合征和其他精神障碍,如中毒、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及残留性或者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A2.6 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非成瘾物质是指来自体外的某些物质,虽不产生心理或者躯体性成瘾,但可影响个人精神状态,如产生摄入过量所产生的中毒症状(过去称为中毒性精神障碍)或者突然停用所致的停药综合征。例如:非成瘾药物(激素、异烟肼)、一氧化碳、有机化合物(苯、有机磷)、重金属(铅、汞)、食物(蕈类)等。

  A2.7 神经心理学障碍

系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通过交流、观察或者使用通用的量表,以及通过仪器检测,全面分析。

  A2.7.1 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口语障碍,言语表达不能,或者只能讲述单词或者音节。能够觉知自己的缺陷,是有自知力的。

  A2.7.2 非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口语障碍,言语表达不流畅,讲话费力、缓慢、减少、简单。能够觉知自己的缺陷,是有自知力的。

  A2.7.3 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听语障碍,对别人与自己的词语完全不能理解。不能够觉知自己的缺陷,缺乏自知力的。

  A2.7.4 非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听语障碍,对别人与自己的词语部分不能理解。不能够觉知自己的缺陷,缺乏自知力的。

  A2.7.5 混合性失语:表达性(运动性)失语伴感受性(感觉性)失语,可出现口语障碍和听语障碍。

  A2.7.6 完全性失用:完全不能正确地计划和执行某些有意识的行为和动作。

  A2.7., 7 非完全性失用:正确地计划和执行某些有意识的行为和动作受损。

  A2.7.8 完全性失写:丧失书写表达能力。

  A2.7.9 非完全性失写:尚能书写,但书写缓慢且有错字或者漏字。

  A2.7.10 完全性失读:对文字的信号意义完全失去认识的能力。

  A2.7.11 非完全性失读:对文字的信号意义识别能力受损。

  A2.7.12 完全性失认:丧失对感知对象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A2.7.13 非完全性失认:对感知对象的分析和识别能力受损。

  A3 面部损伤

  A3.1 容貌毁损

  A3.1.1 容貌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A3.1.2 容貌毁损是指容貌遭受外界致伤因素作用,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容貌毁损司法鉴定应当参照本标准专门性条款做出;尚无专门性条款规定的,本附录则是专门性条款的补充,有同等作用。

  A3.1.3 面部九区的划分:以眉上线及鼻底线为两水平线,以左右瞳孔中点作两垂直线,将面部划分为九个区,由右向左、自上而下依次定为第一至第九区,其中第四、第五、第六为中区。

  A3.1.4 容貌毁损的项目:眉毛畸形或者缺失,眼睑畸形或者缺失,耳廓畸形或者缺失,鼻畸形或者缺失,口唇畸形或者缺失,颈颏畸形或者下颌缺失

  A3.1.4.1 重度容貌毁损:有七个区(包括三个中区)以上的面部瘢痕形成(包括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及四个以上容貌毁损项目

  A3.1.4.2 中度容貌毁损:有四个区(包括二个中区)以上的面部瘢痕形成(包括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及三个以上容貌毁损项目

  A3.1.4.3 轻度容貌毁损:有二个区(包括一个中区)以上的面部瘢痕形成(包括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及二个以上容貌毁损项目

  A3.2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A3.2.1 完全性面瘫系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 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 眼眨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 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A3.2.2 不完全性面瘫系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隙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A4 听器听力损伤

  A4.1 听力障碍

  A4.1.1 凡听阈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A4.1.2 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500Hz、1000Hz、2000Hz三个频率均值数。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确定有无听力损伤,除了解案情外,还应熟知听觉系统损伤的临床表现,从中印证是否存在致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应尽可能取得被鉴定人伤前的听力资料,若伤前业已存在听力障碍,须判定损伤、原发病变与听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确因外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病理)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示伪聋或者有夸大情况的,应当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颞骨岩部及乳突部薄层CT(横断面或者冠状面),以确定中耳、内耳有无损伤、疾病、畸形等情况。

  A4.1.3 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分贝数(dBHL);听觉诱发电位的反应阈与行为听阈之间存在校正值,需要进行修正。

  A4.1.4 损伤后,双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较差耳的听力减退?)/ 6

  A4.1.5 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A4.2 前庭功能障碍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功能丧失及前庭功能减退系指外力作用头部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等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及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有阳性发现,结合听力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评定,确定前庭功能是丧失,或者减退。

  A5 视器视力损伤

  A5.1 视力障碍

  A5.1.1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分级(见表A3)

表A3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 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3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1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视力”。

  A5.1.2 中心视力检查方法

  A5.1.2.1 远视力检查:国内常用的是通用E字视力表(检查远视力和近视力)和标准对数视力表作为标准视力记录。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和程度。

  A5.1.2.2 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客观测定。视力检查结果提示视力障碍的,应当尽可能取得被鉴定人伤前的视力资料,若伤前业已存在视力障碍,须判定损伤、原发病变与视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确因外伤导致视力下降的,应阐明视力下降的损伤(病理)基础;视力检查结果提示伪盲或者有夸大情况的,应当进行伪盲检查,包括视野检查法、加镜检查法、视觉诱发电位检查法等。

  A5.1.3 周边视野

  A5.1.3.1 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A5.1.3.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实测视野值

500
 


  A5.1.3.3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的对照(见表A4)

表A4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对照

视野有效值(%)
8
16
24
32
40
48
56
64
72
80
88
96

视野度数(半径)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A6 颈部损伤

  A6.1 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

  A6.1.1 发声功能障碍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发声功能障碍的被检者,尤其应作声带检查(间接、直接、纤维、显微喉镜检查,喉功能检查-喉动态镜检查、声门描记法、喉肌电描记法等,喉部影像学检查)。

  A6.1.1.1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A6.1.1.2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A6.1.2 构音功能障碍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构音功能障碍的被检者,应注意其言语特征,并需要作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

  A6.1.2.1 重度: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A6.1.2.2 轻度: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以及鼻音过重等。
 


 
 

 

A7 胸部损伤
  A7.1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脏损伤临床表现的共性是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

  A7.1.1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A7.1.2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

  A7.1.3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A7.1.4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绞痛。

  A7.2 严重心律失常

A9 骨盆部损伤
A9.1 会阴及阴道撕裂伤

A9.1.1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A9.1.2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A9.1.3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A9.2 排便功能障碍

将废弃物和未消化的食物当作大便排出体外的功能及相关功能。包括:排便、大便稠度、排便次数;大便控制、肠胀气功能;诸如便秘、腹泻、水样便和括约肌失能或者失禁的损伤。不包括:消化功能;同化作用;与消化有关的感觉。

A9.2.1 大便失禁分度:

A9.2.1.1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A9.2.1.2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A9.3 排尿功能障碍

尿液从膀胱中排泄出去的功能。包括:排尿、排尿次数、排尿控制功能;诸如压力性膀胱,窘迫性膀胱,放射性膀胱,充盈性膀胱,持续性尿失禁,滴尿,尿潴留和尿急损伤。不包括:尿液排泄功能;与泌尿功能有关的感觉。

A9.3.1 排尿障碍分度:

A9.3.1.1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A9.3.1.2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残余尿<50mL者

 

   严重心律失常(警告性心律失常)是指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过早搏动、多形性室性过早搏动及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R on T、心室朴动或者心室颤动。

  A7.3 急性呼吸衰竭

诊断标准:

  a. 原来的肺脏是健康的,由于某些突发因素,脑部疾患、神经-肌肉疾病、急性物理或者化学因素、休克、严重感染或者外科手术,使呼吸功能发生突然衰竭,引起缺氧、呼吸急促和紫绀。

  b. 静息时,动脉血氧分压(PaO2)小于8kPa伴有或者不伴有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 O2)高于6.7kPa

  A8 腹部损伤

  A8.1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肝功能损害常见于:肝脏本身的严重损伤,解剖结构破坏导致肝功能损害;严重创伤后,网状内皮系统屏障功能受损,肝实质结构破坏导致肝功能损害;毒(药)物导致“中毒性肝损害”。分度(见表A5)

表A5 肝功能损害分度

  中毒症状 血浆白蛋白 血内胆红质 腹水 脑症 凝血酶原时间 谷丙转氨酶
重 度 重度 <2.5g% >10mg% 顽固性 明显 明显延长 供参考
中 度 中度 2.5~3.0g% 5~10mg% 无或者少量,治疗后消失 无或者轻度 延长 供参考
轻 度 轻度 3.0~3.5g% 1.5~5mg% 无 无 稍延长(较对照组>3s) 供参考


  A8.1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肾功能损害原因有肾前性、肾实质性及肾后性三类。每类又有少尿型和非少尿型两种。肾功能损害分期与病因、病变进展程度、部位、转归以及鉴定时间有关。分期(见表A6)


 

表A6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A8.3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A8.3.1 功能明显减退


 

  a. 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瘢,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 24h尿 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 血浆皮质醇 早上8时,<9μg/100mL,下午4时,<3μg/100mL;


 

  d. 尿中皮质醇<5mg/24h。


 

  A8.3.2 功能轻度减退


 

  a. 具有上述b)、c)两项;


 

  b. 无典型临床症状。


 

  A8.4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确证肾损伤所致高血压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其高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160mmHg),舒张压≥12.7kPa(95mmHg)】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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