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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的孩子谁监护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5-29 阅读:2336次 【字体:

      近期,各地媒体相继报道了一批发生在中小学校园里的伤害事件和意外事故,其中相当一些不得不诉诸法律来解决。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是,学校在许多案件中成了被告。河南一中学生李某和同班同学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找了几个同学将李打了一顿,李为了报复,于当天晚上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张的身上,在教室门口附近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致张被烧成重伤。此案中,校方是被告之一。云南玉溪一所小学不久前发生的一起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10岁的学生何某因不满老师的体罚而骂了老师,结果遭到更为严厉的惩罚。这位18岁的老师当众对何提出了接受惩罚的4个离奇选项:一是让全班同学挨个儿打屁股1000棍,二是老师亲自动手打100棍,三是吃下1000只活苍蝇,四是吃树上的绿虫。何先选择了挨打,但他难忍剧痛,表示愿意吃苍蝇。何某哭着抓起7只送进嘴里,吞下两只后,便由于恶心呕吐,将余下5只也喷了出来。老师不依,要其重新吃进,何苦苦哀求才作罢。令人痛心的是,许多学生伤害事件的制造者竟是教师。据媒体报道,老师体罚学生的“花样”简直是让人瞠目结舌,如让学生当众脱裤子、喝颜料水,施以“墨刑”给学生脸上刻字等,甚至发生学生耳膜被打穿、患上精神病等惨剧。最近,北京等地的媒体又集中报道了一些校园暴力事件。学校责任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北京一私立学校学生刘某被同学踢伤生殖器,因病休学一年。其家长不久前将学校告上法庭,原因是学校未能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且事发后没有及时向家长通告真实情况,要求校方赔偿。据了解,一些发生在学校的意外伤害事件,也同样引起人们对学校责任问题的关注。2000年10月29日晚,湖南衡阳一名17岁的住校生欧某从寝室上铺坠地身亡。当时查夜的老师闻声赶来,和学生一起将欧抬上床。老师见欧用手扯被子后,便离开了寝室。此后,平时不打鼾的欧开始打鼾,过了一段时间又突然中止。睡在上铺的学生发现欧口吐白沫,鼻子出血。校医进行急救,在做人工呼吸时,判断欧因呼吸道阻塞导致呼吸困难,便用刀片在其喉咙上割了一刀。120赶来时,医生发现欧因伤重已经死亡。事后,学生家长和学校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几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家长称协商不果将上法庭讨说法。据报道,拥有110万名学生的衡阳市,每年的学生死亡率约近万分之一。近3年来,该市共发生学生伤害事故166起,其中相当一部分发生在学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学校的反应。辽沈晚报报道说,阜新一小学发生两个未满14岁男生轮奸同学案后,“学校方的态度很强硬,只说学校有一定的责任,但事情是学生干的”。而在另一起校园惨剧中,学校负责人得知学校成为被告之后,称“法律管不着学校”。一位教育工作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和由此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暴露了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格 西)  

]法学家谈学校如何担责

 

记者:赵教授,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都涉及到学校、老师及未成年学生,都涉及到一个责任承担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赵旭东: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总体上确立了四项原则: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由他的监护人承担,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责任。2.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经济能力的,在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补足。3.监护人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4.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可责令单位给予适当的赔偿。记者:您所说的第4点中,“学校有过错”应如何认定?赵旭东:如果学校履行了应当由其履行的管理、教育学生的职责,则应认定为没有过错,反之则应认定为有过错。这里尤其强调“应当”两个字,即指应当由学校履行的职责。

记者:对应当由学校履行的管理、教育学生的职责,我国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赵旭东:我国的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依据这些法律予以确认。记者:就这三个案例来讲,您能具体谈谈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吗?赵旭东:就“罚吃苍蝇”案来讲,小学教师潘光礼让学生吃苍蝇,这属于教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害方既可以学校为被告起诉,也可以潘光礼为被告起诉。就“学生坠床死亡”案来讲,我认为湖南中学生欧利国从寝室上铺坠地身亡应属意外事件。就提供的资料来看,学校制定的《住校生管理细则》明确规定学生不得在上铺玩耍,每晚学校还安排老师两次巡查寝室,欧利国坠地后,也有老师前来询问情况。退一步讲,既使学校没有住校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这也与欧利国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合以上分析,学校已履行了应尽的管理学生的职责,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不是说学校任何责任都不承担,校方可以从道义上给学生家长适当的补偿,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商定。

记者:赵教授,“报复烧人”案的性质较为恶劣,在课堂上公然用汽油烧伤自己的同学,这种事在全国也是罕见的。

赵旭东:这样的事较为特殊,也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个案例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河南确山一中学校纪律混乱,经常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的事件,没有良好的教学秩序,那么可以认定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对学生被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所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那么一般来说,这件事的发生更多地应归于个人品质问题,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是不适当的。记者:学生个人品质的形成与在校所受教育有直接关系,学生李某烧伤他人,品质恶劣,能否由此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学生形成良好品质的职责,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赵旭东:不好这么说。学校、家庭、社会对未成年人品质的形成都有影响,由学生品质不好无法直接推出学校教育不力的结论。举个例子,许多刑事犯罪分子都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你能否以教育不力为由而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呢?恐怕不能。河南这名学生的不良品质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记者:赵教授,“学生坠床死亡”案涉及到监护权行使的问题,家长送学生入校受教育是否可以视为家长委托学校行使监护权?赵旭东:严格讲,说“委托”并不是很合适,应当说由家长委任学校行使监护权,这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从学理上讲,这属于监护权的移转,而且这种移转是部分移转而非全部移转。

记者: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教育的法规并不多,现有的多是些概括性规定,您认为立法界应当怎样开展今后的工作,进一步明确学校、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赵旭东: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倾向,一旦出了什么事就说法律不健全,就要立法,这是一种误解。法律本身也存在一个层次问题,各个层次有不同的功能。有些事情本来就是应由内部规章制度管理调整的问题。当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得更细一些,但我认为现在主要不是有没有法律的问题,而是如何将已制定的法律加以落实下去的问题。

自我保护教育是孩子必修课

本报记者 张召国面对日趋增多的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孙云晓分析说,主要是教育的不完善。在我国,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观念:父母只是孩子的衣食父母,老师则是孩子的知识老师,其实,父母应该与学校紧密配合,才能教育出一个具有完整人格的学生。譬如,有些家长教育孩子说,别人打你,你就跑。这是一种懦夫的教育方式;而有些家长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教育孩子说别人打你,你就狠狠地揍他。这种方式教育出来的孩子将来肯定是崇尚暴力的。以上两种教育方式都是不可取的。父母也好,老师也好,必须教育孩子如何与人和睦相处,团结友好,这才是正确的教育方法。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教育。孙云晓指出,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是孩子社会化过程中的人生必修课。教会孩子自我保护,是对孩子的尊重,尤其是对孩子权利的尊重。国际《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一出生就是一个权利主体,与成年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他们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可以说,其中的每一种权利都与儿童的自我保护密切相关。要尊重儿童权利,需以保护为前提和基础,而自我保护能力是任何人不能替代的。孙云晓强调,家庭暴力、社会暴力案件的日益增多,也使学校暴力大受影响。因此,发生在学生身上的种种悲剧,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教育是‘爱’的事业,对孩子关怀备至,才能了解孩子。而了解孩子的前提是必须尊重孩子,没有尊重就没有教育。”孙云晓说:“像那位逼学生吃苍蝇的老师,是没有资格留在教师队伍的。他的行径既违背师德,又违犯法律,应该将其从教师队伍里清除。因为他这种做法给学生造成了终生的精神伤害,学生完全有理由将他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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