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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医疗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1-1 阅读:1553次 【字体:大 中 小】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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